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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8 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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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时间:年1月6日)

在刚完成的《电子证据理论重铸研究》一书的基础上,开始写作《电子证据导论》教材,在第一章《证据理论在电子证据中的适用情况》中准备了5道思考题。

第一题:声音属于何种证据?

参见图1所示,犯罪行为人发出的声音,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强关联性,显然应将其纳入证据的范畴。但是,声音不是物质,而是由空气这种物质的运动(振动)形成的客观实在,那么,它应该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

图1视音频记录的形成和提取过程

第二题:光线属于何种证据?

参见图1所示,犯罪行为人反射的光线,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强关联性,显然应将其纳入证据的范畴。但是,由光这种物质形成的光线是瞬逝的,不像固态物品那样在涉案之后还可以用其残余状态作为证明材料,那么,它应该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

第三题:模拟音频和模拟视频信号中的核心证明材料是什么?

参见图1所示,摄像机中的拾音器对犯罪行为人发出的声音进行转化输出的模拟音频信号,摄像机中的摄像头对犯罪行为人反射的光线进行转化输出的模拟视频信号,它们是用其物理存在情况作为核心证明材料,还是用其物理存在期间的动态变化情况作为核心证明材料?

第四题:电子设备输出的电子信号属于何种证据?

参见图2所示,作案工具性质的电子设备对外输出的电子信号,是由客观存在的电场、磁场、电磁波、光波之类的电子类物质组成的,有一定的分布范围和强度分布规律,可以与其遇到的其他物品发生相互作用,既可以看作是犯罪行为的产生物,也可以看作是犯罪行为形成的电磁痕迹,既可以传输表示模拟信息的基带模拟信号,也可以传输表示电子数据的基带数字信号,但它是瞬逝的,不像固态物品那样可以用其涉案后的残余状态作为证明材料,那么,它是应该作为作案工具性质的电子设备的无形延伸体而与作案工具性质的电子设备同属一个物证子类,还是应该属于与作案工具性质的电子设备并列的物证子类,或者属于与物证并列的另一类证据,或是认为它就是一种传输介质而没必要作为证据来看待?

图2对外发射电子信号的伪基站和黑广播

第五题:电子设备是否适于和刀枪棍棒一样,也称作物证?

参见图2所示,作案工具性质的电子设备有上电和断电两种状态。上电时,会在其内部产生大量的电子类物质并形成电子信号,还会与外部环境或其他的电子设备之间发生电子信号或非电子信号的交互,这种既有固态有形物又有由电子类物质形成的电子信号的物质组成,这种内部很“喧嚣”且对外又很“忙碌”的实际表现,确实很特别。断电后,可以用其中存储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还可以用其内部运行规则(程序)、逻辑映射规则(数据结构、文件格式等)、技术功能、技术性能等作为证据。由此看来,作案工具性质的电子设备的证据特性明显不同于刀枪棍棒之类的固态物证,那么,它们是否适于共用同一个物证定义?如何实现?

上述5道入门级的思考题,您怎么看?

谈论电子证据时竟然大谈物证,而不怎么谈电子数据,是不是雷到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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