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是以二氧化碳为灭火介质的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对燃烧有很好的窒息和冷却作用。
根据灭火剂储存压力的不同,可分为高压系统(常温灭火剂储存)和低压系统(灭火剂储存在-20℃-18℃)。
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灭火系统。
适用范围。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固体表面火灾、棉花、植物纸等固体深度火灾和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灭化学火灾、活性金属火灾和含氧化剂的金属氢化物火灾。
二氧化碳完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停留的地方。
设计要求。
1.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
(1)二氧化碳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浓度不得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或34%。
(2)当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燃物时,保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为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
(3)当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环境温度超过℃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5℃增加2%。
(4)当全淹灭火系统保护区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1℃增加2%。
(5)灭火系统全淹没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扑灭固体深度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前2分钟内达到30%。
(6)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应设置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保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不得单独设置泄压口。
2.灭火系统设计的局部应用。
(1)局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受保护对象的火灾部分表面相对平坦时,应采用面积法;当火灾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2)局部灭火系统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
其.其他。
(1)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得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保护区或保护对象。
(2)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或更多的保护区或受保护对象,或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得小于系统设计的存储量。
(3)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存储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存储容器应与系统管网连接,并可与主存储容器切换。
系统组件。
1.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损失达到初始填充量的1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2.存储装置应设置在专用存储容器之间。灭火系统局部存储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无自然通风条件的专用存储容器应设置机械排气装置,排气口距存储容器之间的地面高度不得大于0.5m,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3.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保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一个选择阀。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有保护区的铭牌。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应急操作模式。
4.启动系统时,选择阀应在二氧化碳储存容器的容器阀运行前或同时打开。
5.安全阀一般设置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组合分配系统中的集流管上。
控制要求。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灭火系统用于人们经常保护的地方时,不能设置自动控制。
2.使用火灾探测器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启动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启动应延迟,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30s。
3.手动操作装置应设置在保护区外操作方便的地方,并能在一个地方完成系统启动的所有操作。灭火系统的局部手动操作装置应位于保护对象附近。
4.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区应在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当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5.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自动控制,并应设置手动操作装置。
6.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显示自动火灾报警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相关报警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